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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跟你讲述一下我现在的情况。我所在的公司已经破产了,然后老板现在让我写出企业破产的程序,但是之前负责这一块的工作人员很早就辞职了,我又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想问一下律师,企业破产的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 2018-09-22 09: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公司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人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公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人民法院立案前需要告知公司被申请破产的事实,公司认为自身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向法院举证证明。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近年来,各地均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册,名册置备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并以决定的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申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人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新确立的制度。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 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各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券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有以下几项: (1)核查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破产管理人;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7)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是,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一般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债权人担任。 8.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变价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国有企业破产的,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对于价值量较小的破产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有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欠付的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4)公司所欠税款; (5)普通债权。 9.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根据企业破产法,   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你也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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