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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09年1月份,我与郑英达成鸡公煲店(浦东花木地区)转让协议,但押金收条(房东写给郑英的)直接转交给我,说以后可以跟房东交接押金。 4月底,因经营没有起色,我与下家达成转让协议,但下家对押金条有异议。房东说,出给郑英的押金条要郑英来交接。(房东因此又收了下家4000元作为押金,并写给下家押金条。) 5月6日晚,我约好郑英、房东三方见面,但房东说,押金条还有写“因前一张押金条没有找到,所以重写押金条,前一张作废”,只有把前一张押金条找到,两张押金条一起,才能退给郑英押金,郑英再退给我。 还说,“虽然写了’前一张作废’,但如果哪天找到了,找我要押金,我还得把此押金条留着,但是我不能总留着这张押金条啊”。 碰到这样的逻辑,我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 2009-05-08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还是协商吧,手写一张找不到押金条的说明给房东,让他留着。
  • 以郑英名义起诉房东.
  • 您好。不是劳动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是普通民事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你们的事情太简单了,不用起诉,就看有没有诚意解决了。三个人在一起写个协议不就行了,如果不行再找俩见证人来。只要写明白押金收了多少,现在都退了,退给谁了,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了。就行了。
  • 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无法劳动仲裁。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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