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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在房产买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近期在青岛崂山相中一套二手房,房主说房产证已过五年了,在青岛也是唯一住房,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房产证下发日期是05年4月30日,也不是说没有过五年,按目前国家的规定应该是过二年可以免交营业税,过五年在青岛唯一住房才可以免交2%的个人所的税, 现在房主说了,她这个房子是01年与前夫一起买的买的,后来03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子归她所有了,05年5月份他才去办的过户,所以房产证上显示是没有过五年,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卖房还需要交个人所的税吗?

其他 2009-05-07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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