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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借给一个朋友一些钱,他说是以公司名义借的,但是当时的借条是以他个人名义写的,后来他们公司破产了,我就想去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们说我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该公司偿还。我想请问一下,什么样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要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 2020-01-25 03: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这些债权不列入破产程序,按照一般债权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公司破产,是不会没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人财产用来还债的。按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有限公司破产,以注册资金为债务赔偿底线,即注册资金额是多少,按照注册资金额赔付债务。
    2.责任是有限的,那些多出来的债务又债权人自己承担,因为他没有看到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不抵债还要给他投资,如果存在报表作假,那么可以起诉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肯定是由于资不抵债的原因造成的。由于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承
    4.担有限赔偿,所有的清算都是在公司全部资产这个框架内完成。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出资人不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继续清偿债务了。
    5.如果单纯是出资人,公司破产要承担出资受损的责任,如果是经营者,公司破产要承担下岗回家,职业声誉受损的责任。双方对于破产后还欠付的债务都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了。
  • 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实际是要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您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以下是可申报财产的范围: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成立于破产程序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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