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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阿姨之前一段时间怀孕了,现在她的儿子已经出生了,他的儿子是在一家当地的小医院接生的,但是由于医生的失误,现在他儿子已经得了重病,他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新生儿医疗事故,所以想问一下律师新生儿医疗事故案例有哪些?谢谢

其他 2018-09-28 1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在民事纠纷中最为复杂,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 您好,案例如下: 2014年7月,马某怀孕(即怀上原告陈某)。2015年4月9日8时,马某在被告全南县某医院待产,诊断为:“1、部分性前置胎盘;2、临产先兆;3、行剖宫产术。”检查后,被告全南县某医院给马某使用药物。9时50分左右,被告全南县某医院把马某送入手术室准备做剖宫产术时,马某出现皮肤瘙痒、咽喉肿胀不能发声、胸闷、昏迷休克等症状。被告全南县某医院的医生对马某的上述症状考虑为过敏性休克,但对马某的上述症状却无法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一直到12时50分左右,被告全南县某医院的医生开始把马某送往赣州市某医院。16时许,马某被送入赣州市某医院。赣州市某医院给马某做剖宫产术,于17时31分以左枕前娩出一男活婴(即原告陈某),医院诊断马某为:1、胎儿窘迫,2、前置胎盘,3、羊水过少,4、过敏性休克抢救后,5、新生儿窒息。诊断原告陈某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3、多器官功能损伤,4、电解质紊乱,5、颅内出血,6、新生儿脑损伤。”之后,原告在赣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66天,诊断为:1、两侧大脑半球多囊性脑软化,考虑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后改变;2、小脑萎缩。 纠纷发生后,委托赣州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无过错。据此,被告全南县某医院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全南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原告身体损害,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终身痛苦。因此,原告向全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全南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210418.65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原告身体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马某因怀孕入被告全南县某医院待产住院治疗,经鉴定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全南县某医院在为马某提供诊疗服务中具有过错,造成原告陈某腹中重度缺氧,两侧大脑半球多囊性脑软化,小脑萎缩的后果。其过错与原告陈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30%-4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酬定由被告全南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即35%)。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00418.65元,被告承担35%即420146.53元。
  • 可以做医疗事故坚定的。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案情介绍: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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