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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年初三月时因生病而请假十天,后因为担心被公司开出主动申请离职,但是公司未批准,并说可以等病好后继续上班。在八月份我重返工作岗位时,公司要求我补病假条,并要求将未请假字眼写入病假条中。但是后来在我补交假条后,公司对我做出旷工开除处理。请问是否合理? 我在其他单位工作二十年,在该台资企业工作六年,且在病假期间未领取任何工资。而单位在七月份时才给我补交“三险”。 谢谢解答。

其他 2011-09-14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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