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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去年因有股东把10%股权转让给港资后,本公司被改制为沪港合资有限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写明利润分配方法见经营合同,而经营合同上表述为:利润分配按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这样表述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可以,请教律师,到底可以不可以?

股权转让 2011-09-14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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