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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12月17日在建筑工地工作过程中摔伤,跟一木工头打工,木工头发工资,走了劳动仲裁的路子,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理赔四个步骤,系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裁定赔付12万元,每一个步骤均以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说明的是:1.劳动关系确认时,工地大门牌系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是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庭的前几天,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通知系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工人很难搞清究竟系哪个公司包的活,开庭时乙公司去了两人,庭审时仲裁员问乙公司来人了吗,两人报了到,2011年09.05日乙公司说公司没有授权两人,向法院起诉a.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b.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鉴定均电话通知了其法人,有打印的电话记录为证,伤残等级鉴定系邮递到乙公司的。

其他 2011-09-13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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