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行2008年4月份贷款给甲公司600万元,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担保单位为乙公司(其股东为乙公司,是乙公司投资的法人股),因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08年8月5日发出告知函,要求提前收回本息,但甲、乙方均未能履行,我行依法申请诉讼且赢了官司,现查封了乙方房产、土地(因乙方在外地,房地产无法拍卖)。 (说明甲乙双方的法人均为同一人),在2008.4--2009担保期间的4月21日向丙方转让了法人股份,且办理了股权转让,丙方系外地知名企业、上市公司。现丙方照样使用厂房,对我行执行莫视,请问我行有什么办法才能收回这笔贷款呢?能不能追加丙方为执行人呢?

案件执行 2011-09-14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湘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