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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家建筑工程单位,我们单位之前承建了一个比较大的建设工程,但是这个项目已经竣工了之后发现对方根本就不支付价款,现在我们就想要行使留置权,请问一下律师承建方行使留置权之后产生的法律纠纷是谁负责呢?

其他 2018-10-05 10: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一般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以进行留置的财产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债权人任意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以避免损害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的条文以“同一法律关系”取代了以往理论界常用的“牵连关系”一词,立法者认为是“判断标准的简化与明确”。而商事留置权,允许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大大扩大了留置的范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的价值取向。“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快捷和安全的要求,仅要求被担保的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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