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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这事情怎么处理。事情是:当时我在某饮料公司上班,我自己向公司买了一批饮料自己销售,但过了3个月因家庭原因离职了。公司另安排一个人来做交接,当时剩下的一批饮料(饮料有效期还有1年),都交给公司接我手的人,他给我签下一张证明,有第3方上级主管签字证明,证明里面写明谁拿了我多少饮料,单价多少,多少件,总金额多少,在什么时候都把钱结清给我。开始每个月都有给钱,可现在到结款最后日期了,款还没有结清,问他拿也不给。想请问有什么好办法吗??

刑事辩护 2018-10-10 14: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起诉追款
  •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踢同志即可。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通知,而不需要批准。
    2、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你每工作一天,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3、按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但未兑现,否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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