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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打工的,之前老板让我做店总,让我做营业执照的法人,现在我离职,变更法人,有没有什么文件签了后,以后有什么事,证明我不用负责法律责任的

其他 2018-10-16 2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咨询工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   法人变更时,劳动合同不需要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使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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