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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好朋友的公司最近跟别的企业在五金行业的里竞争的很厉害。我就想问问这种竞争合不合法,在企业竞争中,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如果泄露商业秘密会不会被判刑坐牢,麻烦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其他 2020-01-29 09:0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 构不构上泄露商业秘密,主要看公司看以下方面: 1、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2、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这些秘密是否能给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4、这些秘密不为公众知悉 但是所有的以上情况公司都要举证证明,证据充分的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机密。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承担的责任: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 要看具体情节。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在为公众所熟悉的,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采取了一定程度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在跳槽后,在一定范围内或者时间限制内是不可以使用这些信息的,如果使用会损害之间公司的利益。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在为公众所熟悉的,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采取了一定程度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在跳槽后,在一定范围内或者时间限制内是不可以使用这些信息的,如果使用会损害之间公司的利益。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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