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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和中介签的房屋租赁合同,10.8号接到中介电话说是房东要求收回房子,合同第七条规定:“各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提出方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2个月租金做为补偿,如乙方违约时未提前30天通知丙方或未提前15天配合看房时,须支付两个月违约金之外还须承担下次出租时产生的空闲期内的损失。”现在中介公司提出他们在自己公司名下为我们找了其他房子,不管我们是否在他公司名下租房子,拒绝承认自己违约,我提出解除合同还反过来说我们违约,拒绝支付违约金。并且说合同不是他们规定的。请问这件事情是租客还是中介违约?并且中介方是否要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其他 2018-10-12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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