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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单位是一家全资的子公司。因工作任务原因公司于2018年7月从总公司借调了5名人员到我公司工作。期间社保由我公司支付总公司,后因公司实际的情况就把这五明职工从总公司调动到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于9月份购买10月职工社保,到社保局打出职工社保缴费明细就出现了这五位职工社保补缴,但总公司领导不同意这五位职工社保补缴,那么我公司是否应该为这五位应该补缴社保,如果不补缴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8-10-14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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