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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10月11日任职于该公司,由于该公司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公休日,节假日加班费及未按时发放工资(每月拖欠工资发放10天至20天,有工资条和银行到帐信息为证)。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法律法规,本人于10月10日以快递形式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公司,公司负责人于11日上午10点31分收到该通知后,与于沟通说:饶总(法定代表人)愿意与我协商解决,不要走法律程序,希望我回公司协商,我下午2点左左到公司与负责人和饶总见面商没,公司同意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该交部分公司出,本人该交部分由本人出,我同意)。公司拖欠本人8月份,9月份和10月份的工资,当天公司在2点35分将本人8月份工资转入我银行帐户。但我提出:公司需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3个月。公司负责人说:“给你补缴了社会保险,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你提出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没得补偿“。请问:在公司为我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公司只交公司部分)情况下,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中请支付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10月11曰止,3个月经济补偿金和公休日,节假日加班费的差额吗?谢谢!

其他 2018-10-15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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