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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被告以前有生意来往,截止2016年3月4日,被告总计拖欠本人货款2万余元,并立下欠条字据,承诺近期偿还,近两年多以来本人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欠款,均被被告以近期无力偿还为由拖欠。现在被告已离开本市,下落不明,本人能提供的材料有被告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当年立下的欠条和电话录音。现在本人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在撰写书面起诉状,请问本人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作为诉讼依据?望请解答一二,不胜感激,谢谢。

诉讼 2018-10-18 1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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