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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我自己没什么文化,所以我很早就出来学了门手艺,现在我是一家机械厂的工人,平时主要是制作一些零件。我已经在这家企业工作十几年了,眼看着周围的公司都给员工买社保,但是我们公司一直不给我们买社保,请问用人单位不买社保会有什么后果吗

其他 2019-04-26 03: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随双方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因所签的不买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属于无效。如果你不想做了,你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补缴社保。如果单位辞退你的理由不合法,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二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依法参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算你和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协议书,这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你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该义务是法律负加给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得免除。违反该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依法享受医疗、失业、工伤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些即构成其损失。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违反法定义务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由于此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往往通过信访等方式维权,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凡因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未购买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通过社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购买生育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报销相关费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并且,根据民法原理和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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