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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里有个亲戚,听我爸妈说年轻的时候家里穷,很早就带着妻子儿女出去打工了,养活一家人,这几年听说过的很好,家里条件比以前好太多,但是好像上班期间受了伤,最后认定工伤了,我想问一下请问我国的工伤事故赔偿是怎么样的?

工伤赔偿 2018-10-22 12: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可以与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当面咨询或者微信联系。
  • 你好,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你好,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你好,标准为以下: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5、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②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 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 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①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③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10、 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0-39条是可以报销费用、赔偿费用的详细规定。出工伤一个月内单位要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单位不认定的,个人可以一年内办理,之后进行工伤鉴定,再按伤残等级支付补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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