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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并签订定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折价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一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标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同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入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前,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李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而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哪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其他 2018-11-05 1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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