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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间,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算对方为约吗?

其他 2018-12-06 09: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会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在其收到国家给付的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其才具有将补偿费用给付有关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或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并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容。而且在事实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订立时,一般还不会存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形。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往往是在土地征收发生后,承包方与第三方经协商达成。因此有约从约,无约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 你好,被国家征用是会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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