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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期是以证书右下角盖章处日期为准还是以授权公告日?

其他 2018-11-15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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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律师处理。
  • 专利授权之决定必须公告,专利授权公告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是专利权获得的公示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授权公告所具有的重要使命是,将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上的权利状态向社会公示,以让社会公众了解、知悉,避免他人的重复劳动和无意的侵权。
  •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可分成两个阶段,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每个阶段的权利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是从申请日到申请公布日,《专利法》采用“临时保护”。如果有人在使用已经申请专利但未授权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对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讲明自己已申请了专利,将来一旦该申请被授权,就可以按通知之日起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二阶段是指被授予专利权到专利期限届满。在这一段时间内,申请人的专利已被批准拥有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如果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某个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已经公布的发明,又不按着专利申请人的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在该项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还该项费用。在被授予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在受《专利法》保护的区域内,除《专利法》中规定可以强制许可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实施该项专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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