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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8月16号被聘请到该公司上班,直至2018年10月22号早上口头通知当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转给别人了,9月份和10月份工资还未付给我,第一,即时解雇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是否赔偿一个月工资。第二,工作两个月五天,未满半年被辞退,公司是否赔偿半个月工资。第三,未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期间,公司是否应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是否可再申请两个月五天的工资。第四,超过30天未支付工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是否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赔偿迟发工资的50%到100%的赔偿金。第五,社保没交,是否可申请补交社保。

其他 2018-11-09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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