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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是国土部门职工,在甲乡国土所工作,去年4月一乙乡老百姓来找他办事,我弟就把他带到乙乡去办理,办完事后,老百姓为感激我弟请他吃中饭,饭后乙乡办事员说要回离乙乡30公里之远的家,我弟就借了一两车亲自送他回家,路中乙乡办事员抢着我弟的车开,而发生了车祸,把我弟的脚摔断,经当地医院治疗而至残,后又送到湘雅做第二次手术,现任不见好转,患腿不能着地,不能蹲厕所,医生说好不了了。

企业法律顾问 2011-09-17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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