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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合同,劳动者提出按《劳动合同法》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以如下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按“聘用协议”第一条:“乙方聘用期从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本协议聘用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双方续签下年度聘用协议”的规定,我公司根据2012年工作需要及业主要求,将不再与你续签下年度聘用合同,并于今年8月25日已正式通知你本人。因此,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及经济补偿的问题。这个理由成立吗?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是否不妥当?

其他 2011-09-17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理由不成了,应该支付补偿金。此外,还可能争取其他款项。 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可为你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 合同到期,若公司没再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有违法行为,你以此提出离职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 单位单方面的告知不予补偿是违法的。应当按你工作的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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