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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在十年前事故死亡,弟媳引狼入室,三次殴打我七十多岁老母,这次更加变本加厉在我母亲不在家砸烂房门,踢了我母亲一脚,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8-11-21 18: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报警并验伤,追究责任和赔偿。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了四分法:
      1、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 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
    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贩毒,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18周岁以下统称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个年龄段犯罪的都应当视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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