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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离婚案件(我替原告咨询),现被告居住房子是原告母亲的房子,是一套承租房是公产房,原告母亲过世后,口头遗嘱是给原告姐姐(原告母亲有三个女儿),但原告姐姐看原告不容易,商议后写了个纸条有签字及手印,意思是将房产的暂时居住权由原告居住,并更改了产权单位的承租方合同,承租人变成了原告自己,但被告不同意,非要添加他的名字,就找到原告单位,采用一些手段,让当时办事员,在承租合同上将被告的名字添加上去,承租合同上很明显是“字压章”意思是被告名字是后添加上去的;因过去承租合同上名字是手写的,被告手中保存是具有原被告两个人名字承租合同!原告早就知道此事,但为了过好日子没有将此事较真!现原告与被告离婚,为了避免纠纷,在离婚前一年,原告等姐妹三人,商议后通过用公正方式,将房产承租权转给原告姐姐名下(按照原告母亲的口头遗嘱)有正式公证书,且还有公产房单位根据公证书,变更的承租合同!问:1.被告持有的承租合同(字压章添加名字)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有他一半?原告等姐妹三人订立的公正书,将房产变更到原告姐姐名下,是否有效?且有产权单位出具的新的承租合同,是否可以将被告手中承承租合同作废?

其他 2018-11-23 1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后买的房,且不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买的,不管是否有加女方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因为你们是按揭贷款买房,所以必须是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一致,即前面合同只写了男方名字,后面也只能写男方名字。 至于卖房,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买房的,需经女方同意,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卖房,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当然这种情况多发生于离婚时
  • 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一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房产加另一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是当做房产赠与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赠与在登记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登记之后就不可以撤销了。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自己可以提出离婚。
  • 当事人想加名字在这房产证上,需要房产证登记人本人愿意,以及同意和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加名字手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当事人想加名字在这房产证上,需要房产证登记人本人愿意,以及同意和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加名字手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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