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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基层纪检工作人员,在最近的工作中遇到一件事情摸不准想咨询一下,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发现一个问题,一名村会计在土地征收款180万发放过程中将补偿款存放在个人账户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发放,在其个人账户上两个多月,期间将该款项用与偿还银行贷款(其个人名下贷款90万以及其小孩舅名下贷款90万,小孩舅舅的贷款也是借给该会计使用的,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可以确认,其小孩舅的贷款发放后直接转账给该会计,且利息每月都是该会计支付),向领导汇报后,领导意见是该会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没有超过三个月,案发之前已全部归还且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存入村集体账户,不按照挪用公款罪上报,而是按照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我有点吃不准,有几点疑问咨询一下:一,该会计挪用公款偿还银行贷款是否算挪用公款用于盈利;二,偿还其小孩舅的贷款是否算偿还其个人债务,三是这样处理(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是按照一般挪用公款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合适

刑事辩护 2018-11-15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认为不算盈利,简单的说其没有用钱去生钱,是否系其本人使用不影响认定为归个人使用的定性。根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 个人认为不算盈利,简单的说其没有用钱去生钱,是否系其本人使用不影响认定为归个人使用的定性。根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 属于个人盈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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