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的一个朋友经常给我一个人配药治疗,为什么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不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第一次朋友给我开药,被卫生部门处罚过。但是几个月后他又给我配药,卫生部门没处罚,他经常给我一个人治疗,为什么卫生局处罚一次就没再处罚过

刑事辩护 2018-12-09 2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