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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鄙人在一家私人连锁药店上班,试用期3天.工作日4天,合计工作7天,现因店方问题解雇本人(未签定劳动合同).其店内规定3天试用期的该3天不记工资,且扣除相应的工作服费用.本人未曾触犯店内任何规章.综上所述,请问该店的规定合法么,是否可以拒绝交工作服费用,并拿取试用期工资~谢谢~

其他 2009-05-11 07: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已过你就是正式员工,商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 1、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21.75×3天。 2、正式工作的工资=900/21.75×4天。 3、要求店方返还扣除的工作服费用。 4、店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要求支付为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等。 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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