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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女儿已经二十五岁到了结婚年龄,她出生时聪明可爱,不幸的是女儿一岁半时患病毒性感冒引发高烧,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后来精神和智力发育迟滞,以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二十多岁的女儿成了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但她依然漂亮可爱,到了青春期也很自然的对异性产生明显好感,四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忠厚老实善良的大龄小伙子,两人一见钟情,我们父母双方也都同意,我庆幸女儿有了一个可以一辈子和我一样疼爱她的人,可当他们去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却不予办理,现在我外甥女以三岁半,聪明健康,他们想去补办结婚证,可以吗?

仲裁 2011-09-20 09: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 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 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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