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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房屋租赁问题:我司2013年-2014年租赁某个人房作为员工宿舍(有合同备案),在2014年6月因业主原因提前终止继续租住。当时业主未返还押金(两月租金),现我司主张业主返还押金(押金条还在我司保存),与业主沟通,业主表示租赁结束后,已返还,但未索回押金条(但不能出示银行流水凭证或给付证明)。我司能否通过诉讼主张返还?时效期还在吗(好像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是两年),有什么办法延长?(我司有好几个这样的情况,押金单在我司,没有追回押金)

诉讼 2018-11-21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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