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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雇员受害一案,2006年王根长经人介绍在淳化县胡家庙乡上罗村为罗学彬打白灰窑中发生意外,致使王根长死亡,事后双方协议,被告罗学彬付给原告26000元进行了赔偿,现原告已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我院,请求撤销协议。在审判长杨虎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 由罗学彬于2008.10.1前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二 原告放弃对崔健林的起诉;三 本案受理费870元,由罗学彬承担。审判长杨虎让被告在他跟前取钱,直到现在2009.511未给。

调解 2009-05-12 0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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