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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8-11-2408:05你好,我前段时间买了个二手房,,因为她以前也是买的别人的,所以现在我们是第三家,因为她之前没有办理更名手续,现在我们需要办理更名,因为还得联系第一家房主更名,所以在办理贷款期间我就联系了下第一家房主,希望到时候可以配合我们更名,但后来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第二家房主就是和第一家房主无法沟通更名事宜,因为更名需要写申请,他怕承担责任跟第二家沟通不畅,随后我又联系了第一家,第一家也同意跟去办理更名事宜,但第二家提出不卖了,就因为我们跳过他直接联系第一家了。可是我们也付了定金,签了买卖合同,中介费包括贷款都审批通过了。这算谁家的责任?

其他 2018-12-07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关于定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定金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 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定金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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