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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方。我们与一名职工签订的第一次三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从该名职工的工作表现来看,我们不准备与其续签。但该职工家庭条件的确十分困难,从人性化角度我们愿意再给他一次续签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但又面临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请问如果再续签的话是否能在合同内约定劳动者放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等条款来明确。如不行,该怎样操作合适?

其他 2018-12-10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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