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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希望你能帮我!1996年我与我老公在一起抚养继子【当时他8岁,我二十岁】至2015年结婚,中间二十年他母亲未出一分钱,结婚时买房子,购家电,置家具,包括女方索要的首饰钱,见面礼,做衣服钱,下日书钱,送日子都是每次三、五万的拿去,包括之后办婚礼酒席都是我们操办的。现在的他们过河拆桥不认我,也不还债,现在的我们【我与老公后来养了一双儿女97年一个,03年一个】债台高筑,当时买房子时因为我们名下有房产,买第二套房子就登记在继子名子算是他的第一套房子了,现在房子他住在里面,我能收回吗?或是撤消他房产上名字的请求吗?是不是法律上父母有义务养子女至十八岁,之后给不给就凭自已的意愿或是能力?望你给予指教,出谋划策指点迷津!拜托!

其他 2018-11-26 13: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二套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不能主张物权,可以主张一些债权。具体可以找律师再全面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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