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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工头签的小时工合同2018年12月17日到2019年1月15日,做到合同日期按17块钱一个钟不满15算,合同里面规定未满合同期离职扣七天工资(每天12小时算)并罚款200,原价基础上小时降低2元并扣除百分之三十来结算工资,这样的合同合理吗?这个合同是生效的吗?我如果辞职了是按合同上的结算工资吗?我上了八天班74个小时还可以有工资吗?

其他 2018-11-30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大丰律师刘兴红。
  • 你好,如果还是不给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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