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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之前,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创办公司名义向他人现金借款,借条盖财务章。有证明公司未营业,该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第三个月就中风住院,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注册后未营业,股东出资均未到位,工商查询无销售,现已列为经营异常名录。这样的债务需要公司承担吗?需要股东承担吗?

其他 2018-11-27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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