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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如下:我与对方(业主)于7月3日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给对方所购房屋定金。而对方第二天中午告知我说房子不能卖给我了(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其公司的员工弄错了房屋销售表)。双方经历了一审(一审中对方辩称合同无效,属无效合同),一审审判结果判定对方合同赔偿。对方不服,上诉至中院,又称此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属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我想请问您:若是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应该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来,而非等到二审时才提出?

其他 2018-11-30 13: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是可以要求双方返还定金,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你的损失。对方提出的观点二审应该不会采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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