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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我们在2010年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租赁场地为会所招待,但租赁区域未注明包括地下室厨房这块,但我们已使用厨房到现在,现在还在合同期内,现在房东要收回厨房,这合同上未注明,但是合同有说任何装修都要经过房东批准,现在我们双方当时的文件都已经丢失了,我想问下,我能继续使用厨房吗,房东要收回这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8-12-06 20: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根据合同履行。
  • 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 一、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
    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除了租房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建议合同中最好协商约定在之后的合同时间段、房租费的上涨与下降取一个合理的百分比、在这个百分比内租费不作调整,超出或低于这个百分比作相应的基数调整,但照目前的市场房租分析来看、未来的房租只涨不降,所以没必要多此一举(当然特殊城市除外)。其它的注意家具装修什么之类的、因为你这是长时间租,在这个合同时间使用内家具及装修等都会折旧、最好合同中约定由于使用导致“租物”这就、无损坏等不作赔偿。
  • 你好,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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