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有以下情况向您咨询: 1、公司与我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明月薪4200元,公司向社保等机构提供的是月薪为2000元的劳动合同。 2、我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0年签订,但在今年7月份,公司在提出将施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工资越高,需要完成的项目金额越大,但我们的工作量完全由公司决定,由公司分配每个人做的项目,项目的合同金额也由公司与委托方协商。并且这个工作量的规定是7月才出台的,老板却强行要求从今年1月就开始按此规定执行。 3.在今年8月,老板连续拖欠工资一个半月后,我提出离职,老板同意后,我于一周后(8月26日)离开了公司,但老板以我离职时没有完成项目为由,拒绝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只有一个与单位同事交接工作的交接单,有我和同事双方的签字。现在由于公司没有买八月和九月的社保,因此也一直未给我办理社保减少手续,导致新单位迟迟不能办理社保增加。我找老板协商解决,老板以我今年工作量未完成为由,要求我退还他1-8月“多发”给我的工资,这样的话,我七八月两个月不但不能拿到一分钱工资,还要退还给老板大约一万多元。 4.由于我不慎把合同遗失了,除了银行账户的打款明细外,无法证明我的实际工资是4200元,也无法证明合同里没有约定要按工作量发工资这件事,但老板手里也有一份一样的合同。请问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老板出示他手里的那份合同吗? 以上情况,特向您咨询,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11-09-20 22: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