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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年11月30日宣布破产改制清算,2015年12月部分职工一直在公司上班,到2018年10月7日宣布新老板接手公司,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买社保,2018年12月5日清算组通知原单位职工签字,清算方案的清算基准日改为了2017年5月31日。清算组给原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至2017年5月31日,个人部分从经济补偿金扣除。现在请问一下,1)2017年6月-2018年9月的社保由谁交?2)经济补偿的标准前12个月的工资是以2015年11月30日为准还是以2017年5月31日为准?

仲裁 2018-12-07 13: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另外,经济补偿金指的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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