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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的税费问题

其他 2019-11-04 21:2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依据法院拍卖公告来确定。
  • 法院拍卖公告确定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5、确定拍卖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7、确认拍卖结案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司法拍卖的部分信息在网上已经公开,如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司法拍卖版块、淘资产网等。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
  •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 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 你好,需要依据法院拍卖公告来确定。
  • 可以直接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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