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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署租房合同,租期为三年,半年付一次租金。现此公司资金链断裂,想要提前退租,没有提前告知,准备跑路被我们发现,于是准备进行协商。签约之时付钱一次,2018.6付钱一次,本来于2018.12.19要进行付钱,现在也表示不会继续支付了。租房合同规定: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出租要承担月租金*未执行月份*200%的违约金,但对于乙方违约的违约金没有提及,只有一条“乙方无故退房,剩余租金不退还。”签约时由于信任,没有收取押金,现乙方把房子租给第三方,空调坏了三台,厨房造成漏水,都没有修复。合约中明确写到室内设施维修费由乙方承担,但现在乙方准备跑路,也没有押金在手,请问这种情况怎么维护房屋出租人的权益?

其他 2018-12-14 0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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