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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与单位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8日到期,但公司2017年开始转型,于2017年6月6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已签字(单位盖有公章),之后本人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单位也一直没有和我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至2018年12月7日,单位说合同到期要求续签。请问:前面的合同解除有效吗?单位需要赔偿吗?是否可以认为已经和单位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他 2018-12-25 1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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