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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从开发区买了块地起房子,起好房子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国土局要我家签一份合同才帮我们办理,不签就不办,合同的内容是70年后国家要收回土地,土地上的一切物品均属国家所有,不予赔偿届时,大概是这么个意思。但是我家了解到附件很多人他们买地起房子并且办好了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被要求签这样的合同啊,请问国土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国.家的政.策究竟是怎么样的? 注:我家隔壁他们的土地使用证写着土地的性质是出让

其他 2011-09-21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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