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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干六年了,现在生病住院了,请问还有一个月合同到期,领失业金,那社保卡还可以用吗?可以用多久?谢谢

离婚 2018-12-19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终止了,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所以社保缴纳日期不需要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一致。单位应自用工日起就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社保部门在办理劳动保险时并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职工名册和工资单为依据。
  • 职工的失业金在单位终止合同的60天以内去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备案当时没有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业缴纳社保以后在再次终止劳动合同时候一起累计月份合并领取失业金。1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2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3失业金的领取时间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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