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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司拖欠我1个月的工资(3000元),我离职有2年了。像他索要,至今不给。 在这家公司我做的是销售工作,当时签约了一份销售协议(同时还签了一份劳动局的正规合同),规定我所发的工资与商务费用(公司预支最高1万元),全部从我的销售回款中扣除。走的时候,回款不足以抵偿商务预支费用。因此公司借口不给工资。 我想咨询的是: 1、这份销售协议中,没有规定商务预支是否需要归还,当初问到如果回款不够的情况,怎么没有相关约束,对方说是公司风险,属于成本。他现在说我欠他商务费用,包括这份销售协议在法律上成立吗,如他以此索要,他胜算有几成。 2、拖欠工资一事,我告他,胜算有几成 3、当时是辞退,但我补了辞职单,日期已经过了正常发工资10天,我是否可以起诉他,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辞职,所以可以索要相关赔偿。 4、当初合同签了一年,第二年,他并没有与我续签,但第二年工资发了2个月,是属于自动续约吗,这个情况,有什么可以争取的。

诉讼 2011-09-22 0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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