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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三人在上海吃饭过程中旁边桌上吃饭的客人说话声音大了一点,我朋友就上前让对方小点声音,之后就骑车走了,走到半路被对方人员追上来打了,被打过程中我朋友有还手,当时报警了,警察到场处理完并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我朋友轻微伤,然后就走了,过了半个月,当地派出所通知我朋友三人去警察局协助调查,然后被警察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对方打人的一方有两人被拘留还有两人逃跑了。请问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0-05-12 22: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警方是否已经立案?现在是什么阶段?建议你来电说明具体情况以便更好的帮助你。
  • 你的朋友应该是正当防卫,并且自己一个人,对方有多人欧打才还手,不构成上寻衅滋事罪,要求立个释放!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具体要看警方是否有证据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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