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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钢铁公司唐山分公司工作了十年因为分公司的设备不符合国家要求,从四月份开始放假重建,在五月底天津总公司以学习名义把我强制调去(不去就视为自动离职),在天津工作了三个月那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不能适应,原工种不对口,所以在九月1号我回到了唐山公休了6天,从6号又开了半月的病假条,结果在9月15号公司对我做出了自动离职和自动辞职处理,我没有写任何辞职的东西,但是病假条不在我手里,手里没有任何依据,请问我能否对原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能我应该怎莫办?

争议解决 2011-09-22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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